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教师招聘、岗位聘任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管理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四)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负责教育事业统计。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指导并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六)指导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
(七)指导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和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统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
(八)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
(九)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十)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存在的作弊行为的处罚。管理高等教育以下各类学历教育学籍工作,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教育装备技术、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新区金沙路教育大厦
办公时间:9: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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