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市教育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办事指南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出具
省部级
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1
筹设
审批书
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
(高中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
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
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
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
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
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
格证明文件。
市本级
市级教育
主管部门
举办者
√
保留
2
学校资产
的有效证
明文件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住建、国土
部门
3
校长、
教师、
财会人员
资格证明
教育、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