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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yb体育官方

时间:2022-02-16   浏览数:次   来源:市教育局

巴教通字202215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河套学院、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现将《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级预案。

附件: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2022215


  

附件:

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教育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进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给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带来的损失,切实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教育行政区域内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宣传、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各学校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教育,组织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为了师生安全的思想,以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为宗旨,积极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参照《巴彦淖尔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设置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与法规科科,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教育局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专家和人员深入受灾学校督查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请示报告。

第六条 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职责:

学校安全与法规科:负责把地震应急管理纳入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统一规划和调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应急演练,提高广大师生的防震抗震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调度;全面掌握了解事态发展的相关信息;协调、配合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灾区中小学校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规划科: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在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调配各项救灾资金、物资。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及时统计和评估地震灾害中教育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并协调筹措救灾资金,支持和指导灾区学校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协调、配合住建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中小学校受损校舍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并就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办公室: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安排好教育系统值班工作;做好应急车辆等保障工作;在需要时抽调人员开展专项救灾工作;做好教育系统灾情和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学校安全与法规科草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及上传下达工作。

基础教育科:负责组织各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应急演练。地震应急期间,加强与受灾学校的联系,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抗震救灾工作,及时组织灾区中小学校师生员工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工作;视情指导各中小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停课停学和复课复学工作。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定期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应急演练。在地震应急期间,加强与受灾职业学校的联系,组织、指导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基础教育科指导、协调受灾职业学校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各职业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停课停学和复课复学工作。

学前与特殊教育科:负责组织各幼儿园定期开展防震安全演练,加强指导和监督。地震应急期间,配合基础教育科指导、协调受灾幼儿园抗震救灾工作,及时组织灾区幼儿园师生员工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工作;视情指导各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停课停学和复课复学工作。

体育卫生艺术科: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指导、协调受灾学校积极对接和配合卫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指导各学校疏导、安抚师生心理、稳定师生情绪。

党风廉政与监察审计科: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查处问责应急期间涉及违纪违规的责任人;配合做好学校应急期间的处置和善后工作;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人事科: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配合基础教育科组织、指导和协调灾区学校组织师生员工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校的教职工人员统计、补充工作。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做好受灾学校实验室危险药品的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网络恢复、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保障政令畅通。

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巡查、督导和评估各科室及学校防震抗震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市、旗县区教育局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职责,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地震应急预案,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教育系统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教育局。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地震应急响应分力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第九条 地震发生后,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教育系统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

第十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抗震救灾部门统一领导下,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指挥长,指挥、协调副组长和各有关成员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统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上级抗震救灾部门统一领导下,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检查学校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工作。

(三)责令受灾的学校、幼儿园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转移、安置受震情影响的师生员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对于造成教育系统严重伤亡的地震灾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救助伤员,抢救人员生命,疏导、安抚师生心理,稳定师生情绪。

(五)对于严重影响教育系统正常教学秩序的地震灾害,应视情采取停课、停学等措施,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配资源,通过开设网络课堂或搭建临时校舍、异地复学等方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其延续性。

(六)统计和评估地震灾害中教育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并指导各学校制订灾后重建方案。

(七)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或受灾学校的请求,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的支持。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八)配合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和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响应,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组,指导受灾地区学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指挥长,负责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任务视情况参照i级、ⅱ级、ⅲ级响应执行。

第十二条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时,应急期结束。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受灾学校继续做好灾情监控工作。根据教育系统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等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善后工作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受灾学校应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五条 受灾学校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受危害或波及学校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必要时,各级教育局和学校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或人员尽快修复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避险常识,增强本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市教育局对各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校师生员工,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地震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对抗震救灾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随着机构人员变动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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